廊坊发展: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全球热消息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4-21 23:01:25

证券代码:600149    证券简称:廊坊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3-013


【资料图】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是按照财政部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

             (财会〔2022〕31 号)

                          (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

范。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

  ,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

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

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

债等)

  ,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

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

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

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

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

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

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

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

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

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

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

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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